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上海、四川、广东、黑龙江、江苏、云南、湖北、浙江、广西、福建、湖南、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在北京、上海的营业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法。
三、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4月15日
附件: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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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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