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4月15日
附件: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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