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黑龙江、四川、湖北、湖南、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主要从事电信业务。考虑到该公司经营的电信业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分公司不能实行完全成本核算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该公司比照邮电部直属通信企业,1996年度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在北京按法规税率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法规》(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法规,接受当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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