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安排,经市政府批准,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由“8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2号)第四条关于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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