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二、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四、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现解读如下:
一、该《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00年,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明确了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但是,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和收入分配形式的变化以及税务部门的征收方式逐步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此,税务总局在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和税务干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积极推进对律师行业查账征收的原则,同时又考虑到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二、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为何由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一些律师反映,近十年来物价上涨较快,收费标准一直没有调整,律师调查取证的事项越来越多,办案费用提升较快,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在税前从分成收入中扣除30%的限额规定已不符合律师办案费用实际支出的需要,建议适当调高限额。根据各地办案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各地律师和税务干部普遍认为,限额调高到35%比较合适,为此,《公告》对该限额进行了调整,由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同时强调,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该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雇员律师。
三、为何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
前些年,一些律师取得的法律顾问费等收入直接由个人收走,不汇入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这部分收入无法监控。经过多年的规范,现在律师直接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的现象基本消除,律师取得的上述收入也就能与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一起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税务总局根据律师行业主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的建议,修改了相应税收政策。
四、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一些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能否扣除?
鉴于律师在办案过程和参加一些公益事业等活动中发生的一些费用难以取得票据和费用难以足额弥补等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了律师之间收入的差距,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公告》明确了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五、为何《公告》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了执行期限?
考虑到律师行业普遍对财务管理重视不够,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没有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没有专职会计,建账建制需要一个过程,律师行业经营活动中收支票据管理的规范需得逐步解决,给一个过渡期,有利于律师行业最终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收。
六、对律师的业务培训费有什么特殊规定?为什么?
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考虑到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有强制要求,有行业特殊性,又与律师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可以作为费用处理。律师自行参加的培训以及与律师业务无关的培训产生的费用不适用该规定。
该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所有律师。
上一篇: 税总函〔2013〕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以前年度补充养老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财税〔2012〕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020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6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7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10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79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4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4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20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02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70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88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53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520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6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66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57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4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7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080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89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7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58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9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62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