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台注释: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委联合下发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办法》贯彻落实到位,现就税务机关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周密组织,确保顺利实施
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精神,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坚持税费同征同管;主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岗位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与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二、规范流程,提升征缴质效
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办法》规范征缴、检查流程,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入库。要加强与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协调,确保及时、完整地获取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各地要采取财税库银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暂时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财税库银联网系统建设。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原有缴纳频次缴纳,过渡期结束后按月缴纳。
三、优化服务,方便缴费人
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政策,编制服务指南、业务流程图及政策宣传材料。加强对税务干部相关业务培训,让广大干部熟悉操作流程。优化服务、简化缴纳程序,进一步方便缴费人。
四、加强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及标准征收。同时,要严格监管和检查保障金的征收流程,确保征收环节的资金安全。
各地于11月20日前将本地贯彻落实《办法》的工作情况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送路径:ftp:所得税司/社保费征管处/残保金落实情况上报。在《办法》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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