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渤海湾赵东项目,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附件一第九条“老项目”规定,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免税手续。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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