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进口原产于日本的汽车征收特别关税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原产于日本的汽车,在2001年6月22日前已签订协议,2001年8月31日前报关进口的,不征收特别关税;
二、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下进口原产于日本的汽车,在2001年6月22日以前已签订合同,并开据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2001年8月31日前报关进口的,不征收特别关税;
三、对北京起重机器厂等国内建筑施工车辆生产企业已进口或按生产计划将要进口原产于日本,为生产重型起重车、混凝土泵车和搅拌车用装有驾驶室的底盘(税号为87042240或87042300),在2001年9月30日前报关进口的,不征收特别关税。
请按上述规定严格掌握。
财政部
2001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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