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扩大经营范围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3〕14号)收悉。关于你省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2000年收购非集团成员企业同类产品出口要求给予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当时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非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是不予退税的。为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避免引起企业间的攀比,因此,对你省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收购出口的非集团成员企业产品,不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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