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口原产于越南的水果,在2003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边贸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二〇〇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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