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2-07-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海关总署2001年出口商品统计目录,总局制定了2001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放置在总局通讯服务器\local\ckts-tk\出口退税率文库下发目录下。
二、2001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取消了各地自加的商品扩展码。
三、2001年海关出口商品代码为8位或10位,国家税务总局自加码位数为第9位或第11位。
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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