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个人能否到税务局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答
一、结论
自然人个人只有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出租不动产时,可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发生的其他业务,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分析
1.自然人个人只有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出租不动产,且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在缴纳增值税后,可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只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问
因我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与相关部门协调好,导致一批购房业主的按揭贷款未能及时批下来,购房合同未能及时履行,部分业主办理了退房。按合同约定,我公司支付给购房人违约金。请问企业所得税能否作税前扣除?还有哪些要注意的税收问题?
答
一、结论
1.贵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可计入营业外支出,予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对支付给购房业主的违约金,贵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分析
1.贵公司支付的合同违约金支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不得扣除的范围。合同违约金是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是有关的行政罚款,而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已在销售合同中提前约定的合理的支出。
2.贵公司因未能协调好按揭事宜,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人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问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请问哪种征收方式对企业有利?核定征收后,企业是否仍有涉税风险?
答
一、结论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方式没有选择性,所以不存在有征收方式对企业有利一说。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的,纳税人仍要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征收的,虽未要求汇算清缴,但纳税人仍要按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申报纳税。两种核定征收方式下,相应的涉税风险仍在纳税人。
二、分析
1.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是分月(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2.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是纳税人可选的,只有出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六种情形下,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税款。
3.有两种核定征收方式,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的,纳税人仍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征收的,纳税人仍要按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申报纳税。未及时足额、准确如实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承担相应的涉税法律风险。
4.核定征收的情形,本质上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相关规定后的一种补救征收措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至(五)款所列的情形,都属于违反征管法等相关税收规定的,税务机关在核定时,相应要有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理措施,否则,随意进行核定征收也有相应的执法风险。
5.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的,纳税人仍要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说明相应的涉税风险仍在纳税人。纳税人仍要健全财务核算,准确计算应税所得,及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6.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征收的,虽未要求汇算清缴,但纳税人仍要按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申报纳税,说明相应的涉税风险仍在纳税人。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两者所指出的情形是一致的: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下一篇: 财税〔2005〕10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5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3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3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4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5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1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