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德税务 作者:发哥说税 发布时间:2018-6-1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出台,现在已经非常火热,总局官方网站也对其进行了解读,仔细阅读对比,我们昨天订阅号推送的解读应该比总局更详细,内容更丰富,这点值得骄傲!!但是有一要点总局的解读是28号公告内容没有的,提醒大家重点关注:
解读原文: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以上解读总局将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的情况做了以下2个层次意思:
第一层次意思:
1、汇缴结束前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或者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的,企业主动没有在当年税前扣除相应支出。比如A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存在100万的成本发票在2018年5月31日前仍未取得或者不合规,A企业汇缴时主动纳税调增处理。
这种情况,如果A企业在以后年度,比如2019年度取得合规发票的,100万的成本可以追溯到2017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规定不得超过5年。其实该规定不是新条文,早在2012年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作出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二层次意思:
2、汇缴结束前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或者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的,但是企业在当年税前扣除了相应。仍以上述为列,A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存在100万的成本发票在2018年5月31日前仍未取得或者不合规,但是A企业汇缴时没有纳税调增处理。
这种情况下,根据规定A企业在2017年度本应该不能扣除上述100万成本,但是汇缴时没纳税调增。税务机关对A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上述100万成本发票的问题,要求A企业60天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A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开、换开了符合规定的发票,那税务局也认可了。但是如果A企业60天内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那么A企业就涉及重新纳税申报,如果造成少缴纳税款的就需要补税,滞纳金,甚至可能还有罚款。
然而,还有一个日后事项,假如A企业在以后年度,比如还是2019年度取得了100万合规的发票,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按照5年的追溯期追溯调整,把补缴的税款追回来?
根据总局的解读,追回来是不可能了,“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这点28号公告并未明确,28号公告只规定在发生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并未说以后取得合规发票了不允许追溯调整税前扣除。
所以,企业财务同仁们注意了,按照总局的解读,如果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或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的,是否需要在当年纳税年度纳税调增处理了,需要慎重考虑了,毕竟日后取得合规凭证后的税收效果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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