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老税官 发布时间:2018-05-19
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收到购房人的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时,分别应如何处理?是否都视同预收款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呢?
1.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签定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数额和交付期限。定金数额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20%部分无效。
显然,定金是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对收付双方都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和责任,利益受损方可通过法律手段主张其权利利益。
2.订金:不同于定金,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当意向合同不能履行时,或只交订金未签合同,一方违约,没有法律支持一方要求双倍返还或一方没收订金的规定,更没有20%比例的限制。
3.意向金(诚意金):是房地产企业或中介行业为了测试购房人的购买意向,而新生的一个术语。主要是为了达到广告宣传、市场调查和融资目的。意向金(诚意金)在未转为定金之前,客户可要求返还且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一般是作为预约性质的登记费处理,不作为预收账款处理。
结论: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收到定金,应作为预收款预缴增值税;而订金、意向金和诚意金,只有在双方正式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才作为预收款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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