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老税官 发布时间:2018-05-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以票面日期为准】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允许:即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老税官解读:
1.考虑到房屋的纳税调整期可能长达20年,放弃房屋、建筑物是明智之举。替广大财税人员道一声谢谢!
2.时间性差异,延迟纳税,账面利润不变,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前减后增。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评查时应逐笔审核账面计提及纳税调整情况,即使未见加速折旧的也不能遗漏,嘿!不要相信任何纸质的申报表和台账,一定要先查看一下金三的年度汇缴数据,为什么?保密!
3.亏损企业慎重选用,要尽量使亏损在之后5年内有所得可弥补。
4.2018年12月31日两免三减半优惠到期的企业, 能否在2019年将2018年5月购进的设备、器具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呢?文件只规定了购进期间,并没有清晰规定一次性计入的时间要求啊。
5.已一次性计入的,纳税人第二年反悔,愿意多缴税,能否再次调整回来呢?“法无禁止,即可为”吧。
前期相关政策对比: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老税官解读:
1. 三种折旧方法:正常计提、符合条件的一次性计入、符合条件的加速折旧。税会差异增多,纳税调整笔数增多,调整时间长,辛苦了财务人员;
2. 如果财税〔2018〕54号执行期满,且未出台新的对应优惠政策,2021年起,仍继续按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等文件执行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老税官解读:一般不得变更?对于享受优惠期间发现后期将有其它减免因素或亏损额较大,应该可以放弃加速折旧了。
财务人员别忘了这三样: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老税官解读:
1. 以上所有优惠政策,纳税人均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任意选择一项享受或均不享受;
2. 以上优惠政策,预缴时就可享受;
3.共用或专用,且选择加速折旧的,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为便于记忆,财税〔2018〕54号之外的优惠罗列如下:
|
栏目 |
所有企业 |
六个行业 |
四个领域 |
|||
|
时间 |
2014.1.1— |
2014.1.1— |
2015.1.1— |
|||
|
项目1 |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 |
|||
|
政策1 |
5000元的一次性 |
加速折旧 |
加速折旧 |
|||
|
其中: |
小微企业 |
小微企业 |
||||
|
项目2 |
研发专用仪器设备 |
研产共用仪器设备 |
研产共用仪器设备 |
|||
|
条件 |
≤100万 |
>100万 |
≤100万 |
>100万 |
≤100万 |
>100万 |
|
政策2 |
一次性 |
加速折旧 |
一次性 |
加速折旧 |
一次性 |
加速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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