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老税官 发布时间:2018-05-2
一、餐饮服务营改增知识点
知识点1.餐饮业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要求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税[2018]32号 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知识点2.餐饮业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不准抵扣的情形
财税[2012]75号规定,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知识点3.一般纳税人购进餐饮服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餐饮服务增值税管理要点:
要点1.餐饮外卖。财税[2016]140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分析:只要是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不论是否现场消费,所有的外卖食品均按餐饮服务纳税。
提供餐饮服务的酒店自制月饼对外出售的呢?按上述理解,可一并按餐饮服务纳税。
专门做外卖的怎么理解?按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就可以开具专票准予购买方抵扣。那么,一般纳税人的公司在日常加班或一些会议活动,就应向这些专门做外卖的店订购,因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外卖店适用17%是否税负升高了呢?实务中,农产品抵扣的弊端带入餐饮行业,税负并没有升高,属于闷声发大财的一个行业。
要点2.提供餐饮服务同时收取的烟酒饮料费
《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2017年12月份修订):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在客人用餐时收取的烟酒饮料费,按什么税率计税?
餐饮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提供现场消费的烟酒饮料取得的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分析:服务+销售,混合销售。购进烟酒饮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住宿服务中,提供住宿服务时,客人消费的另外收取费用的物品,服务+销售,却按兼营处理。
要点3.员工免费工作用餐。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有偿提供服务,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分析:向自己员工提供工作餐的餐饮服务,不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来理解,也不属于36号文件的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视同销售。
不征税的员工就餐所对应的进项部分应不予抵扣,实务中,实际上也无法直接分清不得抵扣的进项部分,而且未计销售额,那个按销售额来分摊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公式在此失灵。
以餐饮服务代金券等给员工发福利,应不属于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如不这么理解,这就是一条有漏洞的避税条款。文件表述过于笼统,不够严谨。
餐饮服务企业职工年会为员工提供的免费餐饮呢?应属于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应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要点4.餐饮服务自用于业务招待或经营者交际应酬
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的视同销售情形,其对象只规定了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即对外无偿才属于视同销售。
经营者与餐饮企业本身并不能等同,如果经营者的交际应酬是与餐饮企业经营相关的,所发生的交际应酬是属于对内的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如果纯属个人的交际应酬,与餐饮企业经营无关,应属于餐饮企业对外发生的服务,应属于视同销售情形。实务中,这都是难以界定,难以区分的,尤其是经营者个人多业经营,这种情形就会非常多。
餐饮企业发生的正常的业务招待费,自己为自己提供的餐饮服务。按照36号文件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不应确定其为视同销售。
要点5.进项税额转出
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上述不应确定为视同销售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因没有销售额,只能按对应直接消耗的购进货物作进项转出,但实务中也是难以控管、难以区分。
要点6.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困惑
2017年某市地税有一个案例:酒店总经理接待客人,安排在自家酒店,作内部费用处理。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其他8万 贷:原材料8万。税务人员指出,在酒店招待客人视同销售。补缴企业所得税1.2万余元,并向国税部门补缴增值税等其他税费。
企业所得税补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的非货币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二款(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分析:1.业务性质。从案例内容来看,是酒店的正常业务招待。2.增值税方面。是对内而不是对外提供服务,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值得商榷。这个视同销售的思路,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致,而与36号文件视同销售的思路大相径庭。3.企业所得税方面。上述三份文件,都是指货物、财产和劳务,并未提及服务。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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