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老税官 发布时间:2018-04-29
一、基本规定
知识点1:教育医疗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知识点2:税收优惠
1.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服务行为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不必关注付款是境外或境内)
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有条件的免税)
知识点3: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境内受托单位差额征税: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2.境内受托单位代扣代缴:
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对境外支付部分代扣)
二、医疗服务
(一)免税的三个条件
条件1.医疗机构资格条件:仅限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条件2.医疗服务收费条件:不高于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条件3.医疗服务项目条件: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概括:资格条件是免税前提,收费和服务项目有其一不符合的,其一部分征税。
(二)医疗服务增值税管理的三个要点
要点1.免税不论公办、民办或营利、非营利,只论是否具备三个条件;
要点2.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均免征增值税。只限于医疗机构的自产自用才可免税;
要点3.医疗机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不免税,既是公平原则,更是反避税举措。
三、教育服务
(一)免税的三个条件
条件1.前提是学历教育,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不分公办、民办;
条件2.免税收费对象:招生计划内的在籍学生;
条件3.免税收费标准:经审批并按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学校食堂伙食费收入。共六项费用,且学校食堂是按教育部第14号令管理的。
概括:学历教育是免税前提,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有其一不符合的,其一部分征税。
(二)教育服务增值税管理要点:
要点1.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予免税。
要点2.计划外招生的,不予免税。
要点3.教育部令14号允许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基本是对卫生和管理提出要求。也就是说,对税收管理没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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