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非税勿扰
作者:胡晓峰 发布时间:2017-02-17
一、案例判决书:
1、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云2924刑初238号
2、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云2924刑初240号
二、当事人信息:
1、被告人胡仕兴,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公务员,中共党员,现任宾川县国家税务局金牛分局税收管理员。住宾川县。因本案2016年6月7日被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2、被告人李绍文,男,1966年11月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中共党员,公务员,宾川县国家税务局金牛分局税源管理一股股长。家住宾川县。因本案2016年4月19日被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三、法院所查明案情:
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间,宾川县金蝶果蔬购销有限公司向咸阳世嘉贸易有限公司开虚开了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2146633.62元;向深圳市华南佳乐鲜农产品有限公司虚开了七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4974265.51元;向深圳市慧创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了七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5718938.13元。
上述三家公司在货物报关出口后,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各自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的咸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收到三家公司的退税申报后,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间,先后向宾川县国家税务局发出了三份协查函,要求对宾川金蝶果蔬购销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进行核查。
宾川县国家税务局收到咸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发出的三份协查函后,宾川县国家税务局税政股将协查函交由宾川县国税局金牛分局税源管理一股股长李绍文组织核查,李绍文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2名以上税务人员对宾川金蝶公司进行实地核查,而是在让宾川金蝶果蔬购销有限公司填好《供货企业自查表》后,就填写复函底稿,复函底稿填写完毕后交给同一办公室的被告人胡仕兴,让胡仕兴在底稿的核查人一栏内签名。被告人胡仕兴在未按规定对宾川金蝶公司进行实地核查,未核查该公司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也未核查李绍文拟写的三份复函底稿是否真实的情况下,便在该三份复函底稿的核查人一栏内签名确认,至此,三份复函底稿符合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关于拟写复函的形式要件。后李绍文将三份复函底稿交宾川县国家税务局税政股进行复函,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宾川县国家税务局向发函税务机关进行了复函。收到复函的相应税务机关给相关企业办理了退税手续,向相关企业退税共计641991.84元。
四、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胡仕兴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绍文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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