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老税官 张亮 发布时间:2018-04-22
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有观点认为:文件规定是“第13个月”,不是“第13个月起”,也就是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只能在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在政策口径未明确的前提下,实务中最好不要在第13个月以后的月份去“抵扣”,因为从政策规定理解只能第13个月抵扣。
【例】2016年11月取得扣税凭证,60%的部分在在扣税凭证的当期2016年11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就是2017年11月抵扣,如在2017年12月及以后月份“抵扣”,按政策规定理解不能抵扣了,所以企业一定要做好备查账。
张亮 老税官解析如下:
一、一般情况的实务处理
60%部分,取票、认证,当期抵扣。40%部分抵扣有两个关键时间节点:一是最早可抵扣时间。为“算头算尾”满13个月的当月,或者表述为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起满12个月的次月。太绕人,简单点:把年加1,月份不变;二是13个月的计算起点。为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注意:既不是开票时间,也不是认证时间!
麻烦来啦,也是好玩的地方!怎么确认取得时间?双方若有纠纷,销货方2月已开了票,实际上是6月才给购货方,购货方在计算13个月时,说是4月取得,怎么办?查邮戳或去对方外调?那够忙活了,征税成本也太高了点吧;销货方3月28日开了票,购货方4月3日取得。我说是3月31日就取得了,怎么办?一笔糊涂账。
算了,别超过开票月份计算就好!不是不认真,不是不努力,请待我修炼成“千里眼”、“顺风耳”。
二、特殊情况的实务处理
某次检查中,发现一笔8000万的不动产抵扣,60%与40%只间隔3个月,352万元进项提前抵扣9个月,进项转出加上滞纳金得有400万元,成绩不小。对不对?不对!不能只看间隔期,要看扣税凭证的取得月份。60%部分是要先认证再抵扣,只是取得时没有及时认证而已。对应的40%部分,还是要看取得扣税凭证的日期。
还有,2017年元月取得扣税凭证,财务人员说我记性不好,我满360日时认证,一次性全部抵扣。行不行?行!60%迟抵,40%是在取得后的第13个月之后,符合15号公告的规定。
三、40%部分在13个月之后的任何一个月都可以抵扣
40%部分只能在第13个月抵扣吗?15号公告的目的是要分期抵扣,可以确定的是:第13个月不抵扣,公告没说就不予抵扣。那就看不予抵扣的情形。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文件等相关税收规定,均没有对推迟抵扣时间作出任何要求,只对认证时间规定了360日的限制。而且,即使认证逾期,总局还给予了补救措施。因此,纳税人不必当心忘记了在第13个月抵扣40%部分,只要不提前,延迟抵扣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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