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新税悟 发布时间:2018年4月6日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一文,实际就两句话。简而言之,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500万,二是对于按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今年年底前可以选择转回小规模。
鉴于本通知实际只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了调整,而不具体涉及其他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实际规定,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仍然有效,纳税人仍需要按照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宜,只是具体销售额参照标准要按照现在规定500万执行。
首先,来看这个500万标准的具体含义。
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可按规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也就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情况下,就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
特别需要支出的是,“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同时,如果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这也就避免了因为纳税人偶然发生的应税行为涉及金额超过标准而被强制认定的情形发生。强制认定的情形,主要适用于开展正常生产经营,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主动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其次,标准提高,对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增值税实际上是有三个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针对工业、商业和营改增行业三类纳税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标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
营改增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的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因此,在本通知发布前,对于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是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的管理标准不统一,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有必要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经营规模,主动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自身生产经营的税负水平。
第三、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让我们回到通知的表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这里的对象是“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限定条件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而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是工业和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此我们可以这样推定:如果有按照工业50万元和商业80万元两个标准已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现在问题来了,到底营改增行业的一般纳税人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呢?
德新认为不可以。
主要理由有两点:
一是在国务院决定废止营业税条例和修订增值税条例之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就是这样规定的,那么我们可以理解第28条规定的标准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不包括营改增纳税人。
二是增值税条例重新修改发布以后,实施细则并未及时进行修改。第28条的表述似乎可以包括营改增纳税人。我的意思是那句“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的表述。但是,因为财税【2016】36号文件并未废止或作修改,36号文附件里面已经明确表明了营改增纳税人的标准为500万,难道你还能以为这里的80万也是针对营改增纳税人的表述吗?对于同一类纳税人,肯定不能适用两个标准表述吧。因此,营改增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就应该按照36号文的表述执行,而不是按照实施细则第28条的表述。
希望实施细则能够及时的根据增值税条例的修订情况进行修改。
第四、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怎么办?
按照通知要求,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一般纳税人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后,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这样的规定,就可以避免这部分纳税人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期间抵扣的进项税额,因为没有销项或销项不足以抵减的情况下,可以在转登记时做进项税额转出。而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重新进入纳税人的成本总额里面,从而在企业所得税前做成本列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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