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德税务 作者:发哥说税 发布时间:2016-12-08
销售地下无产权的车位、储藏室,其收入和成本是否需要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争议已久,全国各省市执行尺度不一。
第一种处理:唯产权轮,凡是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其收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成本不允许扣除。其代表有辽宁、大连、新疆、江苏、北京、西安等地。
第二种处理:收入与成本均并入土地增值税处理。
其代表有山东的青岛、湖南、河南、湖北、天津、浙江等地。
而山东,始终未下发文件表态,到底是否需要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而我们在实际清算中,据笔者清算的案例以及与税务局的沟通,山东执行的口径还是需并入清算范围。但是并入清算范围,车位销售收入是作为标准普通住宅倾诉还是非普通清算,山东各市、甚至同一市不同区在实际清算中“五花八门”,没有文件依据统一口径,而实际当中有些税务局也才刚接触土地增值税清算,全凭当地主管税务局执行。
因此,山东省地税局在 2015年6月9日下发重磅文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山东税务局简称“三控一促”文件)进行强化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该文件内容相当丰富,结合山东省地税局实际清算经验,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内容进行了归纳整合,并提出新的管理思想和山东自己的特殊问题执行口径,比如规定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取得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不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等等。更重要的条款,终于明确了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等地下建筑物收入在清算时跟随“主房”走,即:随房屋一并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其它类型房地产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单独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
至此,山东的房地产企业们,对地下车位、地下室等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处理终于有了明确的方向,应该算是指明了一条清晰的道路。而2016年11月24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5号公告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内容:“随房屋一并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其它类型房地产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单独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
也就是说2015年刚明确的地下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执行一年多即废止。但是废止了如何处理,5号公告未提一字。那么废止后又如何处理呢?房地产企业们须有待进一步关注了?尤其是未清算的项目,其前期地下建筑物已按1号公告规定处理的,又该如何解决才好?本订阅号后期将继续关注、分析处理。
政策原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公告
2016年第5号
按照有关规定,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随房屋一并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其它类型房地产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单独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4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有关规定,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1号)有关条款进行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在清理结束后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条款,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随房屋一并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其它类型房地产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单独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4日
上一篇: 国税函〔2002〕4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下一篇: 国务院令2011年第60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8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5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9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6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9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