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德税务 作者:发哥说税 发布时间:2016-11-28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条款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项目总概括规定,但具体哪些可扣除,哪些不得扣除,需全面了解并掌握并相关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我们认为,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然后再看该项支出对应的支付凭证能否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一、把握可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以下五项原则:
真实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一切虚假支出,就是形式上完全符合,如发票、资金、合同均相符也不得税前扣除。
相关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合理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确定性原则: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比如预计负债、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等,也就是各项支出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
权责发生制原则: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特别规定的,企业发生的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把握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在符合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我们要把握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政策规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取得有效凭证方可扣除。每提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自然首先想到的就是发票,但是按照现行税法,发票只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的重要的一种,既不是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
(一)取得符合规定有效凭证也不能扣除的项目
1、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替职工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包括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等、给退休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企业出资购买房屋、汽车、电脑、股票、基金及其他财产支出(此类支出视同股息红利分配)。
2、承担外单位、个人的支出
民商法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符合诚实、公平、公正原则,因此企业在日常交易中经常约定为外单位承担税款事项,比如租赁个人房屋,合同约定个人不承担任何税费,因此作为承租方需承担个人应缴纳的一切税费,这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出租方,理应由出租方缴纳,承租方承担,就属于承担外单位、个人支出,税法不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这也属于承担个人费用。
3、超限额的各项支出
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部分项目,有扣除的限额标准。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利息支出、手续费、佣金支出、五险一金、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等。例如,业务招待费凭证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不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税法规定扣除有限额的,此时不能按合法有效凭证金额进行扣除,而应该按税法规定来扣除。
4、不符合要求的捐赠支出
包括:超限额的公益性捐赠部分、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的、不在捐赠支出名单内或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各种赞助性支出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5、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明确,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以转帐形式支付,即使业务真实,并取得中介服务机构的发票,也不能够在税前扣除。所以,要求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只有符合这些规定才能扣除。
6、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为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不允许扣除,这点是许多财务人员忽略的。
7、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会议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8、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考察费支出
很多企业出国考察,需要旅行社提供发票。如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证明材料应包括: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9、未经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需专项申报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属于清单申报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作为申报。
10、行政罚款、罚金、税收滞纳金及没收财物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罚款、罚金、税收滞纳金和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因为违背经济合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罚款、滞纳金、诉讼费、延期付款的利息等,均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据实扣除,以及除税收滞纳金外的滞纳金,如社保滞纳金、海关滞纳金均可扣除。
11、不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12、资本化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作为当前费用扣除。
13、境外支出有异议不能提供境外公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境外支出的形式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但税务稽查时,如果对境外形式发票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14、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5、外企为境内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6、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三条明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凭证,也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五条,针对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准确归集和税前扣除问题,明确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7、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取得的四类凭证
《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四类情形,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2.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3.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4.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5.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6.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三)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四)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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