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非税勿扰 发布时间:2018-7-12
2018年7月5日,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江西肯特化学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3日、2018年7月4日收到江西省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吉市国税稽罚告(2018)8号)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吉市国税稽处(2018)15号)两份文书,确认的企业违法行为包括:
一、收入问题
通过产品销售价格比对,发现公司部分产品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2011年18-冠醚-6和三苯基乙基溴化磷的差异金额为574193.68元;2015年四甲基氯化铵和三苯基乙基溴化磷的差异金额为570087.82元,累计差异金额为1144281.50元,应补缴增值税194527.85元及企业所得税286070.37元。
二、成本问题
子公司2011年账列应付工资科目为5013120.00元,其中列支永新工作人员2779470.00元,销售及相关人员工资714500.00元,外勤人员工资1519150.00元。检查发现账列外勤人员发放的工资其中有1211400.00元无签字记录、转账凭证或收据有效发放依据。对于无有效发放依据的工资属多列工资12114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2850.00元。
三、发票问题
子公司2011年在浙江仙居旧设备市场购入的一批旧设备,在永新县国税局石桥分局的帮扶下,以石桥辉煌家电名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代开发票金额1250582.52元,税率3%,税额37517.48元,其进项税税额进项了全额抵扣,该设备已提折旧1007012.32元,应补缴增值税37517.48元和企业所得税251753.08元。
子公司2011年-2012年取得吉安市永和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不同运输单位开出的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而运费支付给徐啊林、周铁明等个人,累计金额1910,894.50元,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应补缴增值税133762.62元和企业所得税477723.63元。
四、处理处罚结论
补增值税明细如下:2011年12月171280.10元、2012年12月194527.85元,2011-2012年合计应补增值税365807.95元;
补企业所得税明细如下:2011年698151.49元、2012年477723.63元、2015年142521.96元,三年合计应补企业所得税1318397.08元。
并对应补的税款1684205.03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对于虚列工资事项作出的处罚决定,拟提出处以补缴税款302850.00元的50%行政罚款15142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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