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4-10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黑0826刑初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地税局腰堡税务所所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17年7月14日因本案被桦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系呼兰区地税局执行科科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17年7月14日因本案被桦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王某某、肖某某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丽新、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裔锐钧、肖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宏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自2008年6月起分别被任命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地税局利民所正、副所长。2008年11月4日,黑龙江鉴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成所),为了利用国家给予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三年免税政策,在向利民所申报免税过程中,伪造了与退役士兵田某中、马甲盛、武某签的劳动合同及2008年9、10月份工资表(其中马甲盛、武某没有在鉴成所上过班)。另外,鉴成所没有到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相关证明。王某某安排肖某某和所里工作人员李某1二人对鉴成所的申请免税案件进行调查。肖某某、李某1在既没有到鉴成所入户调查,也没有对鉴成所提交的申请免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的情况下出具了“经调查确认,该公司有职工10人,其中安置退役士兵3人,符合【2004】10号文件规定要求”的调查报告。所长王某某对鉴成所提交的免税申请材料没有认真审核,在缺少免税要件的情况下,与肖某某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处分别盖章签字,上报呼兰区地税局法规科审核。后鉴成所获得了三年免税的国家优惠政策,给国家造成3,267,668.94元的经济损失。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民政局相关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纳税情况证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呼兰区地税局党组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证人证言,王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桦川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哈尔滨龙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黑龙江鉴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年11月-2011年10月减免税期间各项税款情况的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王某某辩护人提出:一、王某某不具有减免税审批权。王在涉案企业减免税申请表上加盖个人名章并将申请材料上报是按工作程序进行的,不具有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的行为。二、减免税审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王某某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损失鉴定不客观。三、呼兰地税局对涉案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实质要件,退役人员工资表造假不能对抗劳动合同的鉴证效力。四、涉案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追回。肖某某辩护人提出:一、肖某某在审查、监督免税事宜上不具有决策权和审批权,过错轻微,应免予处罚。二、本案系多因一果,肖不是造成税收损失的唯一防线,其后果不应由肖某某全部承担。三、涉案损失已全部追回,并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且肖到案后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认罪、悔罪亦应免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自2008年6月分别被任命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地税局利民所正、副所长。2008年11月4日,鉴成所为了利用国家给予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三年免税政策,在向利民所申报免税过程中,伪造了与退役士兵田某中、马甲盛、武某签的劳动合同及2008年9、10月份工资表,其中马甲盛、武某没有在鉴成所工作过。鉴成所也未到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相关证明。肖某某在既没有到鉴成所入户调查,也没有对鉴成所提交的申请免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的情况下出具了“经调查确认,该公司有职工10人,其中安置退役士兵3人,符合【2004】10号文件规定要求”的调查报告。王某某对鉴成所提交的免税申请材料没有认真审核,在缺少免税要件的情况下,与肖某某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处分别盖章签字,上报呼兰区地税局法规科审核。后鉴成所获得了三年免税的国家优惠政策。经哈尔滨龙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鉴成所减免税期间减免税款鉴定,2008年8月至2011年7月鉴成所享受减免税期间各项应纳税款共计3,267,668.94元。
经查,2017年7月11日桦川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初查,将王某某、肖某某传唤到案,二被告人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在辖区纳税单位鉴成所不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情况下,制作了符合规定的调查报告和复查报告,并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鉴成所减免依据合法、减免幅度合理,进行了签字盖章予以审批,鉴成所在经营过程中违规享受免税税款数额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关于王某某辩护人提出;一、王某某不具有减免税审批权。王在涉案企业减免税申请表上加盖个人名章并将申请材料上报是按工作程序进行的,不具有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的行为。二、减免税审批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王某某无关,损失鉴定不客观。三、呼兰地税局对涉案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实质要件,退役人员工资表造假不能对抗劳动合同的鉴证效力等意见,因与查明事实以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税收管理员有督促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和对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工作职责等规定不符,基层税务机构对基础材料的审核以及能否如实呈报入户调查情况对能否正确审批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二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院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其提出的涉案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追回的意见以及肖某某辩护人提出:一、肖某某在审查、监督免税事宜上不具有决策权和审批权,过错轻微,应免予处罚。二、本案系多因一果,肖不是造成税收损失的唯一防线,其后果不应由肖某某全部承担。三、涉案损失已全部追回,并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且肖到案后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认罪、悔罪亦应免予处罚等观点因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纳税单位已主动返还全部违法所得,避免了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发生,二被告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鉴于二被告人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涉案经济损失已全部追回,故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肖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春雷
审 判 员 李雨欣
人民陪审员 郑贵文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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