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非税勿扰 作者:胡晓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8-6-24
一、查工资纳税申报
自2018年6月8日,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现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风险提醒》后,全国各地税务陆续跟进。其中6月13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现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风险提醒》;6月14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现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风险提醒》,至此已经有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全部集齐,对于个税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必将成为下一步的工作重心。
我们先来看提醒的内容:
近期,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分析,发现部分纳税申报数据存在较高涉税风险。如:个人工资薪金为0元或1元、单位大部分员工长期工资薪金为3500元、规模较大或经营状况较好的单位长期申报税额为0元等情形,明显不符合常理。税务机关将定期针对上述情形,进行评估核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排查上述涉税风险,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我们再来看提醒的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有关规定,单位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时,无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解缴税款。
二、查社保参保缴费
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挂牌成立第一天,就联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依法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通告要求凡已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经营收入并实现工资正常发放,但未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未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限于7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到税务机关办理险种认定登记,依法依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照《通告》要求,对虽已参保并缴费,但未实现全员参保、未按上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足额缴费的企业,限于7月底前持漏保人员劳动用工手续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参保资格和补费条件认定,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及补缴业务,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的职工个人及统筹部分费款。
从8月1日起,组织全省基层单位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行动,要将劳务派遣公司、物业保安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季节性用工较多企业列入重点,依法加大检査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应参未参、应缴未缴行为。
三、双杀四方,企业的出路在哪里?
在实践中,各地普遍存在企业缴费基数不实,社会保险存在漏缴欠缴现象,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用,可充分掌握企业信息等优势,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若企业严格遵守社会保险缴费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税务征收社保对企业影响微乎其微;若存在未按照社保缴纳政策的行为,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峻的惩罚,企业成本将显著增加。
4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财政部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通知针对未来一段时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的具体规定,并指出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6月20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提出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尽管这个草案未获表决,但也说明有关降低个税税负的修法工作在快速推进。
我们看到,政府已经意识到了相关税费对于企业运营成本的压力,一套有关社保征收的组合拳已经打出,在进一步强化税收、社会保险征管的同时,应该更有针对性的降低相关税费率,在维持税收入、社保基金安全和企业生存发展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的点。
对于企业而言,依法合规代扣代缴员工个税,依法合规参保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充分利用政策优惠,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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