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刘海湘 发布时间:2018-05-27
一、对经营租赁方式取得的房产进行改扩建是否需要分期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有通过经营租赁方式取得的房产,2018年6月份拟对其进行改扩建工程。取得的进项税额在抵扣时是否需要考虑改扩建支出与原值比例及分期抵扣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 年5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 年5 月1 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根据上述规定,改扩建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进项税额需要分2年抵扣规定中的“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对通过经营租赁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改扩建,不属于《办法》规定中的“取得”范围,因此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开票有误但无法作废,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公司上月收到一张发票,已认证抵扣,本月对方单位说开票错误,要求退回重开,该如何操作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47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 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 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 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 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了,则由你公司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然后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再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三、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下,该如何开票?
问:我公司是一家大型超市,销售预付卡收到客户的预付款项时,是否需要交税?该如何开票呢?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销售预付卡时货物尚未发出,那么你公司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等到货物实际发出时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可以使用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编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不征税”。
四、企业雇佣实习生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问:我公司雇佣了几个实习生,雇佣期间发生了工资薪金等费用,发生的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如果可以,该怎么扣除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一条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雇佣实习生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支出的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
问:我公司需要到税务机关去代开发票,需要携带什么资料?具体的办理流程是什么样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代开发票的具体流程如下(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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