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刘海湘 发布时间:2018-06-3
一、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税额?
问:我公司为了开电子发票购置了金税盘,天津航天金税技术有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一张发票上有金税盘和技术维护费2笔费用,那这个费用是可以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全额抵扣吗?还是只能抵扣税额部分?这张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一是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如果是非初次购买的,则不能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二是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无论是初次还是非初次,均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三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建议: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先认证做进项税金,然后再做进项税金转出处理,以避免出现滞留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是否能够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
问:我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属于西部大开发优惠目录范围内业务,按规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但是2016年度由于企业亏损,没有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现在税务机关对我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经调整后为盈利,需补缴企业所得税,但是以未备案为由要求按25%的税率计算应补缴税款,是否合理?
答:税务机关的做法不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不能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
建议:建议你公司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按规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并接受税务机关根据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的规定而给予的处理决定。
三、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完工后拆除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问:建筑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规定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而不需要分期抵扣,但施工结束后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结束后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拆除情形,不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个人出租房产该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交增值税?如果需要交,该如何申报纳税?
答:1.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交增值税。《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如果出租住房之外的房屋,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出租租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需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 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款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一)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二)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一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4.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符合条件可以按分摊后收入确定是否符合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该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到2020年)。
五、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合并抵扣?
问: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不同项目,适用税率也各不相同,购进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分别抵扣还是合并抵扣?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必须与销项税额一一对应?
答:1.当期购进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合并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用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也就是当期根据不同项目的应税收入按照不同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再计算出当期各项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两者之差为本月应纳税额,并不要求进项税分别抵扣。因此,可以合并一起进行抵扣。
2.“当期进项税额”为纳税人当期所有的可抵扣进项,不需要按照销项税额一一对应。
抵扣过程中可能存在三种情形:没有对应销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即使有对应销项税额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A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B项目的销项税额。
(1)没有对应销项也可以抵扣。比如:一般纳税人经营活动中购进办公用品,办公用品是消耗性成本费用,即使企业不存在对外销售办公用品的销项税额,也可按照规定抵扣购进办公用品产生的进项税额。
(2)即使有对应销项也不可以抵扣。比如:一般纳税人从金融机构等企业借款,发生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使其将从金融机构等企业借款借给其他企业,其获取的利息收入也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了增值税,该笔从金融机构等企业借款发生借款利息支出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A项目取得的进项抵扣B项目的销项。比如: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发两个A和B项目,都采用一般计税方法,2018年1月份,A项目按照纳税义务发生规定产生销项税额,但是当月A项目没有取得进项税额,B项目取得建筑企业开具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A和B项目属于同一个纳税人,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是将企业当期所有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月所有按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在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可以用B项目取得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A项目产生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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