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 发布时间:5月18日
何种方式才能让数以亿计老人“老有所依”?如何利用税收来缓解社会养老之难?通过税收递延的激励作用,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完善“三支柱”的养老金保障体系。
据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41亿人,占总人口17.3%,一线城市比例更高,例如,上海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已超过30%。人口老龄化趋势严重,加之二胎政策的遇冷,在目前“421”的家庭结构下,养老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难点问题。
养儿防老?以房养老?政府养老?……何种方式才能让数以亿计的老人老有所依?在作为第一、第二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较难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的情势下,近日,五部委联合出台《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文件,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通过税收递延的激励作用,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完善三支柱的养老金保障体系。
根据财税〔2018〕22号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该试点政策有以下亮点:
第一,采取EET模式
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采取了EET(缴费、投资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税)的税收优惠模式,即: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可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免征25%后适用10%的税率按“其他所得”征税,实际税负7.5%。此模式下,投资者购买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可以享受延期纳税的税收优惠。
第二,具有普惠性
政策适用于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可见,试点期间内除稿酬所得外,取得劳动性所得的纳税人基本可适用该优惠,适用对象范围较宽。
第三,养老保险产品及收益值得期待
税收递延的政策导向会有效激励个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投入,相关养老保险产品的设计及投资方向、收益率的保障等是商业养老保险能否发挥第三支柱作用的关键因素。财税〔2018〕22号文件规定,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由此可见,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是一个小小的切入口,后续养老资金的运营、与金融产品的结合、养老金体系的优化等将具有更大的空间。
当然,试点期间,投资者购买环节可于税前限额据实扣除的标准相对较低,仅为纳税人相关应税收入的6%与1000元/月(或1.2万元/年)孰低的限额内据实扣除。相信随着此项政策的推进与各条线工作的成熟,税前扣除的限额将会逐步提高。
(原载《新理财》公司理财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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