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 扒开税雾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2日
《扒开税雾》按: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前,会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依法督促行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期满一个月后税务机关仍不履行职责,才提起公益诉讼。可谓先礼后兵。本期四个案例告诉税务机关:不论其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也不论其征缴对象是税还是费,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千万不能掉以轻心!以免陷于公益诉讼败诉的风险,以及可能被追诉玩忽职守的风险。
怠于履行职责未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对H市国家税务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正义网北京1月23日电(记者 王地)2016年12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因H市国家税务局怠于履行职责,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合肥铭励家具有限公司、合肥拓格会展有限公司等六单位和个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065.54元,作为进项税票抵扣税款。葛余兴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合肥铭励家具有限公司等单位在检察机关补交了税款,但涉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票抵扣税款的违法行为一直未被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H市国家税务局作为管理机关应对上述单位进行查处。
2016年10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向H市国家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H市国家税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回复检察机关,亦未依法查处涉案违法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相关规定,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转交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湖北检察机关对地方税务机关提起两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7-01-2410:02:57 正义网 郭洪平
湖北检察机关对地方税务机关提起两起行政公益诉讼
地税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收缴排污费被起诉
正义网北京1月24日电(记者 郭洪平)近日,湖北省Y县人民检察院、武汉DX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地方税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排污费未依法收缴,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Y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8年至2016年,Y县环境保护局根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核定全县个体工商户及企事业单位等排污者应交纳排污费16229653.91元,并分次向Y县地方税务局移送排污费信息核定传递表。2008年至今,Y县地税局共征收入库排污费13960043元,对550余户个体工商户及20余家企事业单位所欠2269610.91元排污费未予征收。
Z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Z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核定Z市金汉江精制棉有限公司应缴纳2014年1月至6月排污费69718元,并将经签收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传递给Z市地方税务局。Z市金汉江精制棉有限公司收到《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后,未申请复核,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Z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排污费。
Y县人民检察院、Z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Y县地方税务局、Z市地方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排污费和滞纳金征管职责。至今,两地地方税务局仍未依法完全履行相关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Y县人民检察院、武汉DX区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在履行诉前程序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山东省聊城市检察机关对一国税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时间:2017-03-25 作者:郭洪平 来源:检察日报
非法抵扣的税款未及时追缴
山东省聊城市检察机关对一国税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本报北京3月24日电(记者郭洪平)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月14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因LJ区国家税务局怠于履行税收征管职责,依法向东昌府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东昌府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李长虎借用聊城市金业商贸有限公司资质经营,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抵扣税款186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LJ区国家税务局作为管理机关,应当对非法抵扣的税款进行追缴而未予追缴,未及时追回国有资产损失。2016年12月23日,东昌府区检察院向LJ区国家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履行职责,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2017年1月19日,LJ区国家税务局对检察建议作出回复,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挽回税款损失,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东昌府区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向东昌府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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