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作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3-09-12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琼地税稽告[2013]03号 2013.9.12
我局对海口禧龙海润酒店有限公司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该公司存在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我局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违法事实:该公司账簿资料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处理决定
㈠营业税及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核定营业额。
经核定,该公司应补缴营业税30,622.34元,城建税2,142.93元,教育费附加918.4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12.26元,小计34,295.97元。
㈡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琼国税发[2007]215号)及其所附《应税所得率表》以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及其所附《应税所得率表》的规定,核定征收2010年至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
经核实: 2010年度,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483,707.22元,依22%税率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6,415.59元;2011年度,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880,554.48元,依24%税率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1,333.08元,
两年度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17,748.67元。
三、执行情况:以上查补的税款和附加合计352,044.64元,其中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317,748.67元,营业税30,622.34元、城建税2,142.93元、教育费附加918.4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12.26元。已在2013年7月8日全部执行入库。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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