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扒开税雾 作者:胡晓明 发布时间:2018年7月3日
问: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已移送稽查局立案检查,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稽查结论书中未提及出口退(免)税方面的内容,可否按无罪推定的原则办理,即未提及有问题就按无问题处理?还是要求稽查部门必须要有明确的文字表述回复?另外稽查局自行立案查结的企业,也出现上述情况,如何执行?
答: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经审理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审理人员拟制《税务稽查结论》。《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四)检查结论;(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因此,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已移送稽查局立案检查,但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稽查结论书中未提及出口退(免)税方面的内容,不能按无罪推定的原则办理,即不能因稽查局未提及被查企业有骗取出口退税问题就按无问题处理有关出口退税事宜。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检查完毕后,必须有明确的书面检查结论。否则,退税部门将稽查部门没有作出明确的出口退税方面的检查结论就当作查无问题而予以退税的,会面临执法风险。不能因为稽查部门没有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操作,退税部门就跟着错。而是应要求稽查部门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作出明确的书面检查结论,即使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也要制作《税务稽查结论》,并按相关规定抄送退税部门。退税部门据此按相关规定处理。另外稽查局自行立案查结的企业,也出现上述情况,其道理和处理方法也是相同的,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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