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发布首月,企业感受是:税收优惠很给力 必要条件须满足
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5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满一个月。此文件发布一个月来,记者在深圳市采访发现,企业普遍感到优惠政策十分给力。不过,享受这一优惠也有一定的条件,有关专家提醒企业对此一定要高度重视。
优惠政策很给力
根据44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记者了解到,一些从事技术外包服务的企业,在软件研发、信息技术服务以及文化技术服务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时候,因为企业规模、专利数量等方面条件不足,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继续提升科研水平的积极性。44号文件的发布,很好地解决了这部分企业的问题,让他们也有条件享受到优惠税率,进一步提升资金流转效率。
“15%的优惠税率,有利于加速我国技术型服务贸易领域国际化进程。”深圳君合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胡绵鹏说。他认为,一方面,低税率可以吸引境外先进的技术型服务贸易资本和人才来我国投资,这势必加速境外先进管理经验进入我国市场,提升技术型服务贸易行业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技术型服务贸易行业走出去,低税率将较大程度提升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助力相关企业开展国际服务贸易。
W公司的客户,主要是海外的500强企业。据W公司负责人介绍,为了提升国际竞争力,满足客户需求,公司今年对技术和人才进行了“双升级”,初步估计成本增加近18%,税前利润从原来的6000万元暂时性下降到了4800万元。得益于44号文件的实施,据测算,W公司企业所得税将由原来的1500万元下降到720万元。随着企业自身的技术升级,预期未来销售额会逐步提高。加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支持,未来将实现销售额和税后利润的双增长,从而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整体实力。
认定标准要注意
想要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首先要满足一些定量的条件,比如企业全体职员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应当在50%以上;企业从事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深圳市东泰友邦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国内外供应链管理、技术进出口以及计算机软件研发的服务贸易型企业,年纳税额超过150万元。据介绍,该公司了解44号文件的相关内容后,认为如果可以申请成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确实是一件好事。但是仔细一看需要满足的条件,发现不符合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的占比要求。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规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记者了解到,这一条标准不少企业都比较难达到。因此,一些企业希望,可以进一步放宽认定条件,以便于他们能更专注地投入到研发和扩大贸易当中。
相关资料须规范
除了需要满足相关认定标准,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需要准备一些资料。比如,在申报认定时,需要准备好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
深圳市某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的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先生表示,他们公司申报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时,提供了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采取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技术合同认定等相关资料后,正准备上报科技部门时,却发现财务年报“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等项目未详细列明相关数据。一筹莫展时,税务部门上门辅导,帮助企业解决了相关问题,企业顺利享受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务必要规范财税方面的管理,切不能因小失大。”谢先生深有体会地说。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44号文件对保障企业资金运转,推动整个社会创业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作为基层税务部门,会进一步做好相关技术先进型企业的税务辅导工作,及时提醒企业注意防控涉税风险点,进一步简化办理认证流程,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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