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扒开税雾 作者:胡晓明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1日
问:税务局稽查局不予立案检查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业务,退税部门能否准予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九条第三款“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之规定,《扒开税雾》认为,退税部门作为移交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信息的相关部门,对税务局稽查局不予立案检查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业务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既不能越俎代庖,代行稽查局职责,也不能据此直接办理出口退税,而是要报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否则存在执法风险。当然,退税部门经过再三分析调查核实,改变初衷,认为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情形而不再坚持要求稽查局立案检查的,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存在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不予退税情形的,作不予退税处理,二是不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走完规定的审核审批流程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总而言之,税务局稽查局不予立案检查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业务,退税部门不宜轻易准予办理出口退税。更不能简单化操作:税务局稽查局不予立案检查的,退税部门就准予办理出口退税。
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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