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一税 发文日期:2018年7月24日
编者按:大家都知道: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在实务中,个人受赠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哪些呢?现以短文与各位老师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我们知道,个人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重要的话说三遍),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偿赠与财产,一方面没有取得所得,另一方面没有转让财产,因此,赠与方不能按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受赠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文件的规定,目前《个人所得税法》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积分抽奖礼品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无偿受赠房屋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无血缘、无赡养、无继承关系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还有吗?期待你来补充。
参考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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