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徐允标 发文日期:2018年7月7日
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规定。现将徐允标老师发表在2018年6月22日《中国税务报》B3版的《如何规范开具和使用分割单》一文与大家分享,以便大家学习后及时对照是否填报错误。 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帮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明确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分割单一般也称为原始凭证分割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企业所得税方面,原已被废止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一些省市也曾在汇算清缴辅导文件中,就分割单作出相关规定,但各地口径不一,而且文件效力也容易产生争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首次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形式明确了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要求。
分割单的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分割单适用范围有三种:一是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二是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三是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和网络等费用,采取分摊方式的。
使用分割单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从地域来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在境内接受劳务”,从境外购进劳务原则上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次,从分摊对象来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不包括货物,而第十九条规定的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费用则包括货物(比如水、电、燃气)等各项支出。
最后,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严格来讲出租方也应开具分割单,只是出租方承担的比例为零。
分割单的填制要求
分割单由取得和保存原始凭证比如发票的单位,向应取得而未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出具。对于开具分割单的单位而言,分割单属于内部凭证;对于取得分割单的单位而言,分割单属于外部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本身并没有对分割单如何填制进行明确。对此,可以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的要求进行填制,即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分割单的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区分了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相关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企业在使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时应保管好相关资料,尤其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接受分割单的企业,应该向出具分割单的企业,索要收款企业开具的发票或其他收款凭证的复印件,作为分割单的附件。
第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要求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所以企业除了应该在分割单上写明分摊情况外,也应收集能够证明分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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