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一税 发文日期:2018年7月5日
编者按:非货币性投资一直是税收实务中的难点和热点。现将企业以非货币性投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以便大家学习后及时对照是否填报错误。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吉祥公司2018年6月以该公司的某项专利技术(计税基础为300万元)评估作价9300万元,投资新设浙江吉祥公司,占股70%。问浙江吉祥公司如何确认专利技术的计税基础?
【案例解析】2018年7月2日,我们讨论了吉祥公司以专利技术投资浙江吉祥公司有两种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天,我们依然分两种方式讨论浙江吉祥公司对专利技术计税基础的确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无论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税所得额,还是以递延纳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全部以股权(含股票)支付对价。因此,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都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所以,浙江吉祥公司取得的专利技术的计税基础为9300万元 。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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