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一税 发文日期:2018年6月19日
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规定。现就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一般地,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二、案例解析
【案例】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在2018年7月10日取得一张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注明价税合计180万元。吉祥公司凭票进行银行转账支付该项费用180万元。问:该项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解析】吉祥公司取得的餐费发票价税合计180万元,能否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不一定。
虽然吉祥公司已经取得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有税前扣除凭证并不一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为企业纳税人发生的支出,不仅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还需要准备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显然,如果吉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吉祥公司大额业务招待费的疑点,要求吉祥公司提供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被招待人员的公函,吉祥公司参与作陪的人员等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若吉祥公司无法提供,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见,随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发布与实施,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巨增。
温馨提示:纳税人务必树立“稽查过关是企业涉税工作的标准”的涉税风险管理理念和意识。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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