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一税 发文日期:2018年6月15日
编者按:实务中,大家都很熟悉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却往往忽略纳税义务终止时间,从而导致多缴房产税。现就房产税纳税义务终止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一)基本规定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特殊规定
1.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米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的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2.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4.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二、案例解析
【案例】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8年5月20日拆除1994年投资700万元自建的办公楼,拟投资2300万重建。问:吉祥公司在2018年6月还需缴纳拆除办公楼的房产税吗?
【案例解析】
2018年5月20日,吉祥公司拆除原自建的办公楼,5月就应在会计上对已经拆除的房产做固定资产清理处理。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吉祥公司 2018年5月20日,吉祥公司拆除原自建的办公楼,房屋都没了,应该自 2018年5月31日终止房产税的纳税义务。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吉祥公司应当在2018年5月31日终止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房产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拆除房产的当月末。即从2018年6月1日起停征房产税。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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