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发文日期:2018年5月30日
编者按:昨天,某老师发来一张图片,咨询购买XX大学X大花园的小产权房,学校要求购房老师补缴各项税款(含增值税)。奇怪:增值税的纳税人怎么成了购买方呢?现与各位老师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XX大学老师张老师于2016年8月购买该校X大花园的小产权房,面积94.11㎡,总价款259,896.06元,张老师一次性付清购房款。2018年5月学校要求张老师补缴各类税费和维修基金共计26,093.26元(XX大学提供缴税明细详见下图所示)。
奇怪: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还需要张老师来缴纳呢?
【案例分析】
笔者买房的时,开发商只是代收了印花税、契税和维修基金。奇怪咋买X大花园的小产权房,除了缴纳印花税、契税和维修基金,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也由张老师等购买方缴纳呢?
笔者查询《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发布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简而言之:销售货物或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也就是说:除了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外,卖方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可见,XX大学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X大花园的小产权房,XX大学为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纳税人,而不是购买方——张老师们。
根据XX大学提供的应缴税费示范,张老师们购房学校自建的X大花园的小产权房,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由购买方缴纳,学校代缴。奇怪,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怎么成了购买方呢?是XX大学的财务部门理解错了还是... ...?
如果XX大学没错的话,XX大学代地税机关向张老师们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税法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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