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个人股东还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 文号:无阅读:2415发文日期: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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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昌尧讲税 (ChangYao_JiangShui ) 作者:马昌尧 发布时间:2018-07-23
业务案例
湖南嘉诚服务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股东张三(占股30%)与法人股东新光公司(占股70%)共同出资成立,主要是从事健身会馆服务,由于公司财务核算紊乱,该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
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为3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300*10%=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30*50%*20%=3万元。
从核定征收的方式上来看,嘉诚公司“形成”了27万元的利润(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企业所得税)。
那么,对于自然人股东张三是否需要核定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层面
目前无相关政策依据规定
2、地方层面
一、对核定征收企业(以下简称“核定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按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核定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依20%税率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二、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采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自然人股东分配比例
其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二)采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的: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25%-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40%×自然人股东分配比例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海南省地方政策的分析,如果嘉诚公司注册地为海南省,那么公司在核定征收完企业所得税后,还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0.65万元(30×(1-10%)×40%×30%×20%)。
由于国家层面的政策与地方层面的政策,在执行上会有一些差异,因此,企业在进行相关税收缴纳时,一定要了解当地涉税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