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非税勿扰 发布时间:2018-5-29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2017)冀刑申57号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禹建华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衡桃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禹建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禹建华提出上诉。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2015)衡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禹建华不服,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冀11刑申31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禹建华申诉。禹建华不服,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禹建华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以下为新闻报道
现年62岁的禹建华至今没想明白,一项早已被部委文件明确规定不属于他的任务的工作,为何却成了自己被认定玩忽职守罪的缘由。
这项工作指的是,每月审核申请减免税的福利企业“是否给残疾员工发放符合当地最低标准的工资”。作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禹建华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这项工作其实并不属于民政部门,而是其他机关的任务。
不过,2014年12月、2015年11月,桃城区、衡水市两级法院均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7年10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迎来转机的禹建华,却觉得事情有些哭笑不得:“我的案子真是太冤枉,又太简单。”
被判玩忽职守罪获刑一年半
2002年10月,时年47岁的禹建华开始担任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
也正是在这一岗位上,禹建华失去了自由。禹建华回忆,2013年12月,警方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将其刑事拘留,一个月后他被逮捕。2014年10月,案件由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最终认定他犯玩忽职守罪。桃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里,禹建华玩忽职守的过程是这样的:他本负责福利企业退税申请审核,但他未审核衡水某工业公司、某纸业公司是否给残疾员工发放了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使这两家企业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了福利企业减免税审批。
判决认定,衡水某工业公司在2009年至2011年间办理了不应得退税款32.4万余元;衡水某纸业公司于2008年至2011年间办理了不应得退税款16.7万余元,两企业退税数额共计49.1万余元。
判决认为,禹建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这一判决并未让检方及禹建华满意。桃城区检察院提起了抗诉,坚持认为应以滥用职权罪而非玩忽职守罪定罪。该院还认为,禹建华滥用职权造成的衡水某工业公司不应得的退税,另有200余万元,原判未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禹建华也提出了上诉。他强调,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是否给残疾员工发放符合当地最低标准的工资,这并不属于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的月审核内容。
禹建华没有想到,在此后的3年多,这个简单的道理他需要重复多次。
早已明确职责的部委文件
核对福利企业是否发放了当地最低标准的工资,这项工作到底归属哪个部门?在禹建华看来,早在案发前,这件事就已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007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件”),规定有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管,分为“资格认定”“减免税申请及审批”两个步骤。
其中,“资格认定”明确规定,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件”)第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92号文件的全称是《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6月发布。该文件第五条第(二)、(五)项分别是: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也就是说,民政部门此时对资格认定的审核内容,并不包括“是否发放符合每月最低标准的工资”。
事实上,这项审核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前述67号文件显示,在资格认定之后,需进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该申请由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提出,再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并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该文件明确,税务机关审批依据之一是92号文件的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而该条第4项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禹建华表示,可以与上述文件相互印证的是,2008年8月,河北省民政厅转发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其中“附件3”为《县级民政部门书面审核意见式样》,也只需要审核人填写“企业职工总数”“残疾职工总数”及“残疾职工占企业职工的比例”,同样没有核对“是否发放最低标准的工资”这类的栏目。
河北省高院指令再审
这些意见并未被二审法院采纳。2015年11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该院认为,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条件;河北省民政厅也明确要求,在省民政厅对福利企业作出认定意见后,县、区民政局具有“监督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用工行为和福利待遇,每月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的职责。
同时,在转发上级相关文件时,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也要求,桃城区属福利企业必须做好“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桃城区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依据以上文件及证据证实,禹建华作为对福利企业进行月审核的直接责任人,具有监督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福利待遇,审核福利企业残疾员工工资是否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责。”该院认为。
对于检察机关提出应定性滥用职权罪的意见,衡水中院认为,该案在卷证据无充分证据证实禹建华具有明知违规而滥用职权出具审核意见的行为,故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对于检察机关所称的另有200万元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意见,衡水中院认为,检察机关未提供相关证据,缺乏事实证据支持,同样不予采纳。
禹建华对再次被认定的罪名无法接受。他称,法院此举是“张冠李戴”,“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与‘福利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核’混淆起来了”,而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工作程序: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民政部门一般只认定一次;福利企业办理减免税申请,民政部门每月要进行一次审核。
禹建华说,关于前一种认定,他当年是按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进行的,那时审核了工资发放情况。最终,2007年10月,涉事两家公司通过了河北省民政厅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而每月进行的、后一项减免税流程中的认定,依据是前述67号、92号文件,此时负责核对工资发放情况的不再是民政部门,因此,他也更谈不上玩忽职守。
禹建华向衡水市中院提出申诉。2016年10月,申诉被该院驳回,禹建华继续向河北省高院申诉。
“案子对我家庭的一系列影响是无法弥补的。”禹建华说。
转机终于到来。2017年10月,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裁判认定禹建华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衡水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案件目前等待再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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