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发布时间:2018-5-18
琼国税四稽告字[2018]2号
海南浩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国税四稽处〔2018〕6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国税四稽处〔2018〕6号)主要内容:
我局于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2月18日对你公司的2014年4月17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确认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5年6月,浩盛公司从广州时讯贸易有限公司取得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手机及配件),金额2672325.04 元,税额454294.96 元,价税合计3,126,620.00元;
(二)2015年9月,浩盛公司从梅州市东恒药业有限公司取得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酒、糖),金额3470028.32元,税额589904.68元,价税合计4059933.0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月全部申报抵扣进项,存在进销不匹配,未付款或支付的货款已100%回流。
二、处理决定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对浩盛公司的违法事实应补缴增值税合计1044199.64元,其中:2015年6月454294.96元,2015年9月589904.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该案件应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帐务及申报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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