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定额不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已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规定,根据目前青岛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二)明确了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定额不停止执行。
(三)明确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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