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我局对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及其文件文本(附件2)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需要适用《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文件的,在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完成前,按照原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附件 (2).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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