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现将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特此公告。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市残联
2018年4月27日
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我局联合市国税局、市残联共同起草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是如何定义的?
《公告》中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述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是指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其所属期和所需申报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属期是一致的。用人单位可登录国家统计局官网(www.stats.gov.cn)查询天津市统计局公布的相应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
二、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用人单位应如何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中“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一栏直接填写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与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之积,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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