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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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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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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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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服务机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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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服务对象 |
免填单 |
年审年检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特别程序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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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0次 |
二级 |
纳税人 |
是 |
是 |
否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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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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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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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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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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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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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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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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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一、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二、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三、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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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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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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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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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依法确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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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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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台注释:此表格来源于安徽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