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从事建筑行业,提供清包工劳务服务,已办理过简易征收计税备案,请问我们是否需要每个清包工劳务合同都要进行备案?

来源:税台网 人气:1671发布日期: 2019-01-0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和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您公司已办理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服务简易征收备案,无需再次备案。您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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