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工程项目上有一部分材料是开发商购买的,像这种施工方可不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甲供的材料有没有比例是多少?如采用简易计税需不需要备案,如备案要提供什么资料?

来源:税台网 人气:1476发布日期: 2019-01-07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1-0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因此,如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没有规定甲供工程材料的具体比例。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和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提供上述文件规定的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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