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现对我省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告。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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