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税业务取消调整情况
(一)取消的办税业务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共取消《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的19项办税业务。(详见附件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xls)
(二)调整的办税业务
1、纳税人办理《指南》第46项“发票领购资格”、第63项“使用计算机开票”业务时,不再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报送主表改为《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我省国税机关办理业务的承诺时限调整为3个工作日。
2、纳税人办理《指南》第47项“发票用票量的调整”业务时,报送主表、税务机关承诺时限同第46项“发票领购资格”。
3、《指南》第131项“对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的审批”,审批权限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承诺时限调整为60个工作日。
(三)减少涉税资料情况
本次取消、调整的办税业务共计减少主表22张,报送份数37张,附列资料39项,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详见附件2:减少涉税资料清单.xls)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上述取消业务中适用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衔接或过渡政策的,按照衔接或过渡政策规定执行。
2、对《指南》中除上述取消的办税业务外,其余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办税业务,待总局新企业所得税的配套办法公布后再一并进行调整。
二、认真学习,加强培训
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对减轻纳税人负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有关清理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政策的学习培训。2007年11月以来,总局陆续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等文件,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明确,对后续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各市国税机关应及时组织税务干部对这些文件的学习,做好培训工作,特别是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税收管理员要培训到人,具体操作人员应熟悉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内容,把握后续管理方式的变化要求。
三、广泛宣传,及时公告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办税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此次总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后续管理要求,及时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外网网站、宣传材料等多种渠道向纳税人进行公告,做好宣传辅导工作,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四、狠抓落实,反馈情况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领会总局、省局文件精神,结合前一阶段我省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工作的经验与做法,扎扎实实地把清理简并工作落到实处。省局将在2008年征管基础检查工作中,对各市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资料的落实情况作为一项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征收管理处)反馈。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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